一、简介
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以下简称QAC),1993年5月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管的中国质量协会创办,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02-00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认可注册号:CNAS-C006-Q、E、S、F),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第三方认证机构,也是国际认可论坛多边承认协议(IAF/MLA)认可的认证机构。
QAC是国内最早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含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能源管理体系的认证机构之一。
QAC总部位于北京,下设市场部、审核部、审核员管理部、研发部、综合部、财务部,负责办理各项认证相关业务。QAC在全国范围内下设22家分支机构,业务网络覆盖全国。其中在大连、武汉、福州、成都、杭州、青岛、广州、石家庄,设有8家审核分中心;在安徽、上海、重庆、内蒙古、河南、云南、陕西、湖南、新疆、吉林、甘肃、江西、江苏、广西设有14家办事处。
QAC依托中国质量协会几十年的质量管理经验并结合自身二十余年的丰富审核实践,携千余名专兼职审核员,在建筑、化工、机械、电子、医药、农业、食品、汽车、运输、金融、教育等30多个行业内,为众多知名组织颁发认证证书,成为国内认证数量较多、认证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在帮组组织提升管理绩效水平方面能力卓越的认证机构之一。
QAC将一如既往地为广大客服提供更好更优质的增值服务,并不断提升服务档次、开拓新的认证领域、增加新的认证项目、积极跻身国外市场,把QAC打造成世界一流的国际认证机构。
二、组织机构图
三、认证申请
1、申请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² 有明确的法律地位;或某一法律实体的一部分;
² 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
² 结合组织实际情况,建立了文件化管理体系;
² 组织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三个月(含)以上。其中能源管理体系要求有效运行六个月(含)以上。
2、申请组织需向QAC提交一份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按要求提交以下附件:
u 申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需提供:
² 三证合一的证照或分列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组织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行业内有强制性要求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的复印件。
² 现行有效版本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如没有请说明适当理由)。
²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产品适用的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及质量标准的清单(适用时);
² 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常设及活动多场所清单》及清单内所列多场所相应的法律地位证明及各种资质证明资料(适用时)。
² 认证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若申请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请补充提供下述资料:
n 申请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党组织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党建活动的信息、所在基层单位的类型(如:国有企业、股份公司、民营私营企业、街道、连队等);
n 所在社会基层组织的情况,包括社会基层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和发展状况;
n 上级党组织批准其成立本级党组织的批文复印件;
n 上级党组织对本级党组织的工作评价,及同意其进行党建认证的批复文件;
n 申请方本年度获得的主要荣誉和受到的处分说明(若存在)。
u 申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需提供:
² 三证合一的证照或分列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组织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行业内有强制性要求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的复印件。
² 根据规定提供以下文件:
n 现行有效版本的环境管理体系文件(如没有请说明适当理由);
n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n 与环境运行有关的许可文件:如环评批复报告、“三同时”验收报告;
n 环境管理体系运行中所遵守的环境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² 必要时提供现场平面图,地理位置图。
² 适当时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点分布图。
² 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常设及活动多场所清单》(如有)。
² 认证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u 申请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需提供:
²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组织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行业内有强制性要求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的复印件。
² 根据规定提供以下文件:
n 现行有效版本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如没有请说明适当理由);
n 危险源清单;
n 与安全相关的许可文件:如安全评价批复报告(适用时)、“三同时”验收报告;
n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² 认证机构要求时,请提供重点危险场所布置图。
² 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常设及活动多场所清单》(如有)。
² 认证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u 申请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需提供:
²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组织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² 如适用,已取得的相关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等文件的复印件(如“QS”证书、餐饮生产许可证、出口企业备案证明、保健品批件等);
² 现行有效版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或其它资料,内容应包括:
n 食品安全方针、目标、组织机构图、职责说明、食品安全小组成员名单;
n HACCP计划文件,包括:产品描述、加工步骤描述、经食品安全小组确认的工艺流程图、危害分析工作单、HACCP计划、食品添加剂清单(如果涉及请提供)等;
n 前提方案与操作性前提方案;
n 标准要求的程序文件(包括文件控制、记录控制、监视结果超出关键限值时采取的措施、纠正和纠正措施、潜在不安全产品的处置、撤回、内部审核及验证等);
n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文件清单。(如有产品出口应提供目的国的相关法规、标准)清单;
n 厂区位置图、平面图;加工车间平面图(标注人流、物流、气流、水流、虫害控制措施布局,可分别标注);
n 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提供加盖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印章的产品标准文本;
n 生产、加工主要设备清单和检验设备清单;
n 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认证机构要求;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声明;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将可能影响证书有效的信息通报给认证机构;
n 一年内的由有资质的的第三方出具的对产品和生产用水的检测报告;
n 如存在食品生产外包,需另附说明外包单位情况及其获得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² 认证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u 申请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需提供:
²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申请组织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行业内有强制性要求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的复印件。
² 根据规定提供以下文件:
n 现行有效版本的能源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生产流程图、计量网络图,如没有请说明适当理由);
n 过去1-3年统计期内能源使用和消耗情况(如前一年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用能设施、设备及系统清单、主要能源使用等信息;
n 能源绩效参数及相关计算方法、能源基准、能源目标、能源指标以及能源管理实施方案;
n 能源管理体系运行中所遵守的法律、法规、标准等文件清单;
n 与能源运行有关的许可文件:如节能评估报告的批复报告;(适用时)
n 提供现场平面图,地理位置图;(适用时)
n 企业能量平衡表、能源网络图、能流示意图;(适用时)
n 在用,但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工艺清单;(适用时)
n 申请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内常设及活动多场所清单》;(适用时,清单中的活动多场所应为组织能源使用和消耗的重要场所)
n 认证机构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认证审核程序
1、初次认证
(1)提出认证申请。认证申请方提出认证申请时,合同员负责向认证申请方提供《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并指导其填写。
(2)认证受理。合同员应对认证申请方所提交的《管理体系认证申请书》及所要求的申请资料进行核查,确保申请书填写齐全、准确。
(3)审核方案策划及合同初评。合同员填写《审核方案策划表》,确定有关事项,市场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审核方案策划进行初步评审并签署意见。
(4)合同最终评审。市场部组织相应专业的审核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最终评审(受审核方的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可以暂时不提交,但需要提交受审核方的组织机构图、职能分配表、生产流程图)。
(4)签订认证合同。决定受理的,QAC与申请组织签订正式的《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合同书》。
(5)审核计划安排。审核部根据《审核方案策划表》的安排,进行具体审核的计划安排,确定审核组和审核时间等,并以《审核通知单》形式通知受审核方,受审核方应在三天内回复确认。
(6)文审。审核组长对申请组织所提供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文审(初审),并编制审核计划,传递至受审核方确认。
(7)一阶段审核(适用时)。文审通过的,则进入现场审核阶段。一般情况下初次认证现场审核应分为两个阶段审核,受审核方应通过第一阶段审核后才能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8)现场审核。审核组按照审核计划实施现场审核。
(9)不符合整改。对现场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受审核方应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并予以实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核组长。审核组对所有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验证并认定有效后,将资料提交审核部。
(10)认证决定、证书发放。审核部审议人员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资料(包括审核报告)进行审议,作出认证决定结论。审议通过的,批准认证注册并制作认证证书。
(11)证后服务。QAC将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结果报告及认证证书发放给受审核方。
2、监督审核
(1)每三年为一个认证周期,监督审核应不超过12个月进行一次。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QAC市场部应提前两个月与获证组织联系,商定监督审核事宜。
(2)审核部进行审核计划安排,确定审核组和审核时间等,并以《审核通知单》形式通知受审核方,受审核方应在三天内回复确认。
(3)审核组长对申请组织所提供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文审(必要时),并编制审核计划,传递至受审核方确认。
(4)确认无误后,审核组按计划进行现场审核。
(5)不符合整改。对现场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受审核方应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并予以实施,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核组长。审核组对所有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进行验证并认定有效后,将资料提交审核部。
(6)认证决定、证书保持。审核部审议人员对审核组提交的审核资料(包括审核报告)进行审议,作出认证决定结论。审议通过的,批准保持认证注册。
(7)QAC将审核报告、认证决定结果报告及激光防伪“监督审核合格标识”发放给受审核方。受审核方将标识粘贴在认证证书上方可生效。
注: 如果获证组织对其管理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更改,或者发生了影响到其认证基础的更改,QAC可适当增加监督审核的次数。
3、再认证
再认证一般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到期前进行,适当时进行管理体系文件评审。当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运作环境(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过程可能需要增加一阶段审核。
获证组织如果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再认证活动(证明完成再认证活动的里程碑为机构作出认证决定),新证书的终止日期为原证书终止日期后的三年(获证组织如提前再认证,证书有效期多于三年)。
获证组织最迟应在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配合QAC完成再认证活动(证明完成再认证活动的里程碑为机构作出认证决定),新证书的终止日期为原证书终止日期后的三年(获证组织如推迟再认证,证书有效期少于三年)。
4、特殊审核
特殊审核包括:扩大认证范围的审核;缩小认证范围的审核;提前较短时间通知或不通知客户的审核(认证机构为调查投诉、对变更做出回应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
4.1上述审核可以与监督审核、再认证审核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4.2针对提前较短时间通知或不通知客户的审核,由于客户缺乏对审核组成员的任命表示反对的机会,QAC应在指派审核组时给予更多的关注。
五、认证的授予、拒绝、保持(扩大或缩小范围)、暂停/恢复和撤销
1、认证的授予
QAC的认证决定人员按照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对认证项目做出是否同意认证注册的审议意见;总经理根据审议意见签发认证证书。
2、认证的拒绝
当QAC合同评审的结论为拒绝接受认证申请时,应告知客户拒绝的原因。QAC认证决定的结论为不通过认证时,应告知客户不通过的原因。
3、认证的保持
QAC除了根据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定期对获证组织进行监督审核和再认证,以确认其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要求外,还可通过以下方式随时了解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保持情况。
(1)获证组织在保持认证资格期间,管理体系发生以下重大变更时及时向QAC通报,包括:
² 组织名称、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场所变更;
² 认证范围发生变化时;
² 管理体系手册换版时(含认证范围变更、扩大、缩小);
² 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督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² 企业的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
² 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
² 资产重组、停产、转产;
² 生产/服务过程的重大变更;
² 顾客重大投诉或产品质量问题;
²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变更;
² 其他重要信息。
当申请方或获证方所提出的合同变更要求涉及到管理体系认证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影响到管理体系运行内容时,应由合同员对《管理体系认证合同变更表》进行评审,必要时,要求申请方或获证方提供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资料,并通过现场审核后方可发放或更换认证证书。
(2)QAC通过审核人员、其他相关部门、审核中心或办事处的信息通报以及新闻媒体等渠道,关注QAC获证组织管理体系的保持情况。如果发现QAC的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可能发生异常,应立即通报QAC审核部,以考虑对获证组织的体系实施调查或特殊审核。
(3)QAC受理获证组织的顾客对其管理体系的投诉,并根据投诉内容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需要派员调查其能否继续保持认证资格。
(4)QAC所有工作人员及聘任的专、兼职审核员,均有责任向QAC反映有关获证组织管理体系运 行和认证证书及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4、认证资格的暂停与恢复
在暂停期间,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暂时无效;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 6 个月。获证组织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QAC将及时暂停其认证资格:
(1)当获证组织未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或再认证审核的;
(2)当获证组织自行提出或QAC从各种渠道了解到获证组织出现事故、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监督部门抽查时发现产品不合格,以及发生重大质量、环境、安全及能源和食品安全事故或认证证书及标志违反使用规定时,经QAC派员调查或复审后,认为其质量、环境、安全、能源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需要进行必要整改才能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
(3)对获证组织进行定期的监督审核,发现其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不能满足QAC的认证要求,但认证决定的结论不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4)弄虚作假,情节较重,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照认证合同的约定按期交纳认证审核费用的;
(6)获证组织主动提出要求暂停证书的;
(7)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被暂停后,QAC将通过相关媒介对外公示,确保社会及时了解获证组织的有关信息。暂停期结束时,QAC根据获证组织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决定恢复或撤销获证组织的认证资格。当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经过确认满足相关要求时,QAC书面通知予以恢复。
5、认证资格的撤销
获证组织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QAC将撤销其认证资格:
(1)未按规定时间接受监督审核,且暂停期满后仍不能接受监督审核的;
(2)当被暂停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QAC要求提交管理体系整改的验证材料,或所提交的材料经认证决定人员验证后认为不能满足继续保持认证资格的;
(3)接到QAC财务部发出的催缴审核费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审核认证费的;
(4)违反QAC的认证要求(如违规使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造成严重影响;
(5)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6)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及获证组织由于所有权、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等原因向QAC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其认证资格的;
(7)当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发生变更时,获证组织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新要求的规定并提出书面申请;
(8)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实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9)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10)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的);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被撤销后,QAC将通过相关媒介对外公示,确保社会及时了解获证组织的有关信息,同时获证组织应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宣传。
六、认证证书
QAC向通过认证的客户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包含以下信息:
1.客户的名称和地理位置;
2.证书有效期;颁证、换证日期;
3.与活动、产品和服务类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
4.证书注册号;
5.审核时所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6.QAC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
客户通过认证后,QAC会及时将客户的认证状态和证书具体信息上传至认证认可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和QAC网站。
七、标志的使用和认证资格的引用
1、认证标志的使用和认证资格的引用
QAC认证标志为“金钥匙”。该标志是经国家商标注册并由QAC持有并发布的专用标志。
(1) 获证方不得将认证标志用于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也不得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认证标志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转送、借用或冒用。
(2) 获证方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QAC认证。此处所述产品包装是指: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 损坏的包装。此处所述附带信息是指: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的信息,但产品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不属于附带信息,因此不能在产品型号标签或铭牌中声明组织的管理体系通过QAC认证。
(3) 获证方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其管理体系通过QAC认证时,声明中应包含以下三方面信息:获证方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QAC)。举例说明如下:****公司(本公司)通过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4) 获证方在认证标志的使用和认证资格的引用过程中应承诺遵守以下规定:
a) 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QAC的要求和本公开文件的要求;
b) 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c) 不以或不允许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
d) 在认证被撤销时,按照认证机构的指令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 广告材料;
e) 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f)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QAC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g) 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h) 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QAC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当发现获证方违反上述规定时,QAC将根据事实及问题的性质对获证方采取以下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获证方承担
(1)通知获证方立即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2)暂停、撤销获证方的认证证书;
(3)公告获证方违规行为;
(4)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
2、认可标志是经国家认可机构认可, 允许认证机构使用的标志;国际互认标识是国际认可论坛通过多边承认协议确认的国际互认标识。
获证方可通过宣传、展示认证证书的方式介绍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不允许在认证证书范围之外以其他方式单独使用认可标志和国际互认标识。
3、按照QAC的相关文件要求,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应按期接受监督审核,监督审核通过后在证书上粘贴激光防伪“监督审核合格标识”后视为有效证书:
八、信息公开
QAC公开以下信息:
1.QAC的基本情况;
2.认证过程(受理、拒绝、保持、暂停等);
3.审核过程(含特殊审核);
4.组织认证状态(认证证书状态-有效、暂停、撤销)和证书具体信息;
5.认证业务范围介绍;
6.认证方案及认证收费;
7.认证标志和证书使用、认证资格的引用;
8.申诉、投诉处理过程;
9.社会责任及公正性报告。
上述公开的信息,QAC可通过中心网站(www.qac.com.cn)、中心微信(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订阅号)、公开文件等多种方式及时准确的对外公布。
九、认证业务范围
其中基层党建质量管理体系认可范围为39.04.02政治组织活动;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可范围为: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类别
代码 |
行业类别 |
种类(示例) |
C |
加工1(易腐烂的动物产品)包括农业生产后的各种加工,如:屠宰 |
C1 畜禽屠宰及肉制品加工* |
C2 蛋及蛋制品加工 |
C4 水产品的加工* |
D |
加工2(易腐烂的植物产品) |
D1 果蔬类产品加工* |
D2 豆制品加工 |
E |
加工3(常温下保存期长的产品) |
E1 谷物加工 |
E3 罐头加工* |
E4 饮用水、饮料的制造* |
E5 酒精、酒的制造 |
E6 焙烤类食品的制造 |
E7 糖果类食品的制造 |
E8 食用油脂的制造* |
E12 制茶 |
E13 调味品、发酵制品的制造* |
F |
饲料生产 |
F1 畜禽饲料的制造*(不包括饲料添加剂的制造) |
F2 鱼饲料的制造*(不包括饲料添加剂的制造) |
G |
餐饮业 |
G1 餐饮及服务* |
L |
(生物)化学品制造 |
L (生物)化学品制造 L1 添加剂*(含饲料添加剂)制造 |
L2 维生素及营养剂制造 |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业务范围(先添加上方便业务开展)
2 |
能源需求 |
2.3 化工 |
2.4 建筑材料 |
2.7 机械制造 |
十、认证收费说明
1、认证费用由以下各项构成
(1)初次、再认证审核费
(2)年度监督审核费
(3)审核人员差旅、食宿费
2、认证收费标准
(1)初次、再认证、年度监督审核费依据《QAC认证审核收费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2)审核人员差旅、食宿费在审核过程中审核人员所发生的差旅、食宿费用由申请组织支付。
3、多体系审核费
如果申请组织提出需要对多个管理体系进行结合审核,其收费标准依据《QAC认证审核收费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4、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扩大
如果获证组织需要扩大管理体系认证范围,其收费标准另行规定。有关详细内容,初次申请认证的组织请与QAC市场部联系,已经获证的组织请与QAC市场部人员联系。
5、费用支付时间
(1)初次/再认证审核费:现场认证审核前一个月内支付总费用的50%;颁发认证证书前支付总费用的50%。
(2)年度监督审核费:每次现场监督审核前或颁发认证结果通知书前支付。
(3)审核人员差旅食宿费:按实际发生或依合同中约定支付。
(4)证书副本费和标牌费与审核费一并支付。
上述相关费用交齐后,QAC方可向申请组织颁发《认证决定结果报告》和认证证书,确定认证证书保持有效。
十一、财务支持说明
为了保证QAC的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具有充分的财务支持,保障财务的稳定性和充分的资源,以确保认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对QAC获取财务支持的情况说明如下:
1、QAC具有以下财务支持以保障财务的稳定性和提供充分的资源以满足认证业务的需要:
(1)中国质量协会给予QAC的注册资金。
(2)按照QAC已制定的收费规定收取与管理体系认证有关的各项费用。
(3)按照QAC已制定的收费规定收取的公开举办的管理体系各项延伸服务的费用。
2、QAC不接受以下财务支持:
(1)QAC的客户或潜在客户以任何形式的馈赠、捐赠或财务上的转让。
(2)非管理体系认证领域的营业性收入(包括直接与受审核方发生产品或服务买卖的收入)。
(3)管理体系咨询机构的财务分成或财务支持。
十二、申请组织、获证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要求QAC提供对认证制度的解释和详细的信息。
(2)要求QAC承诺保守在认证审核过程中获取的有关组织的秘密,当按照法律要求需要将相关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QAC应事先通知申请组织、获证组织所提供的信息。
(3)如对QAC实施的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复评审核持有异议,可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2、义务
(1)对QAC实施审核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审查文件、确定进入的审核区域、调阅相关记录(包括内审报告等)、必要的办公资源和访问人员等。
(2)获取认证证书后持续有效地运行管理体系。
(3)认真遵守认证认可相关的法律法规,协助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真实的材料和信息。
(4)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QAC通报:
·客户及相关方有重大投诉;
·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被执法监管部门认定不符合法定要求;
·发生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安全事故;
·相关情况发生变更,包括:法律地位、生产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取得的行政许可资格、强制性认证或其他资质证书变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变更;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工作场所变更;管理体系覆盖的活动范围变更;管理体系和重要过程的重大变更等。
(5)在传播媒介(如互联网、宣传册或广告)或其他文件中引用认证状态时,应符合认证机构的要求,不做出或不允许有关于其认证资格的误导性说明;
(6)在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范围以外的活动和场所;
(7)在使用认证资格时,不得使认证机构和(或)认证制度声誉受损,失去公众信任。
(8)正确使用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不以误导性方式使用认证文件或其任何部分;例如擅自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通过了认证。
(9)当认证证书被撤销时,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各种广告宣传,并按要求交回所有认证证书。
(10)按认证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相关认证的费用,支付QAC审核组成员审核的差旅、食宿费用(专门约定者除外)。
(11)遵守QAC《公开文件》的相关要求。
十三、QAC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具有独立做出对认证证书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和撤销的权利。
(2)要求申请组织、获证组织按认证合同的约定支付认证费用。
2、义务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制定QAC的认证审核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2)明确公布有关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或投诉所必需的文件资料、要求和程序。
(3)对申请组织、获证组织实施各阶段审核,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按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实施审核并做出认证决定。
(4)处理来自申请组织、获证组织有关认证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5)制定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6)保证QAC所有参与认证工作的人员对在认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申请组织、获证组织的信息保守秘密。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QAC将通知受审核方所要提供的信息。当法律要求需要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将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组织、获证组织。
(7)回答和解释申请组织、获证组织所提出的质疑,并提供相关信息。
(8)以适当形式和时机公布获证组织名录。
十四、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处理
1、QAC编制并执行有关部门投诉、申诉和争议的处理的相关程序文件,确保正确处理组织及相关方对QAC的投诉、申诉和争议,保持管理体系认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2、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坚持公正、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参与处理申诉、投诉的人员应对涉及QAC、申请方、受审核方、获证方和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为了保证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申诉、投诉,QAC在调查、处理阶段,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包括审核人员、管理岗位人员等等)一律回避。
3、申诉、投诉和争议方可直接向QAC直至国家认可机构提出。
4、申诉、投诉和争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内容包括投诉的因由、意见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和证据,以及投诉/申诉和争议者的姓名、联络地址等。
5、申诉、投诉的受理采用首问负责制,谁接到的电话谁负责登记
6、申诉、投诉的确认:QAC有关部门对申诉、投诉的事实进行确认,确认无误的,由责任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确认与实际情况有出入的,由受理人员向申诉、投诉方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综合部负责受理获证组织和社会各界对QAC的投诉,审核员管理部负责受理对审核组和审核员在审核活动过程中的投诉,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处理。
7、申诉、投诉的调查:按QAC有关程序文件的规定实施。
8、申诉、投诉的处理: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包括纠正、纠正措施等。处理结果报告由综合部存档备案,重要信息上报相关国家认可机构。
9、信息沟通与反馈:在申诉、投诉的各个阶段均应及时向申诉、投诉方反馈有关信息。同时,QAC也应视情况与被投诉方及时进行沟通,调查了解情况。
10、总经理向QAC维护公正性委员会汇报处理有关重大申诉、投诉和争议情况。
十五、联系方式
1、 QAC总部联系方式
名 称: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虎桥百胜村六号(100048)
联系电话:市场部电话 传 真:010-市场部传真
网 址:www.qac.com.cn 电子邮箱:qaccaq@126.com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百万庄支行 行 号:1021 0000 0144
户 名: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 帐 号:0200 0014 0902 4500 146
总部各部门联系方式
序号 |
部 门 |
职 责 |
电 话 |
传 真 |
分机 |
1 |
市场部 |
市场开拓;合同洽谈;申请受理;
签订认证合同;
获证组织证后服务;合同变更、暂停、撤销;内审员培训、体系有效性培训;洽谈、签定再认证合同。 |
68438489
68456648
68413681 |
68413681 |
1162
1123
2669 |
2 |
审核部 |
审核计划编制;审核实施管理;认证决定管理;证书发放;资料管理。 |
68416877
68710402
68453359(证书室) |
68452454 |
1134
2001
3081 |
3 |
审核员管理部 |
审核员管理,审核员培训以及对审核员投诉的受理。 |
88423725
68454713 |
68454310 |
1061
1031 |
4 |
研发部 |
根据企业管理需求开发证后管理服务项目;
研发项目市场推广;认证技术支持。 |
68418869
68453349 |
68418869 |
2112 |
5 |
综合部 |
QAC的体系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投诉、申诉;组织发展和人力资源管理;网站、杂志等对外信息的管理。 |
68710397 |
68710397 |
2114 |
6 |
财务部 |
财务管理;认证收费。 |
68710401 |
68454633 |
2061 |
2、审核中心联系方式
3、办事处联系方式